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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行為,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我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
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應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 依法辦事
依法規范區管委會各部門及轄區內公民、組織在應急工作中的行為。區管委會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依法補償因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給公民、組織造成的損失。
3. 分級負責
在區管委會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區管委會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的各部門相互配合、聯動的應急工作責任制。區管委會、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參與部門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應急指揮工作、牽頭工作、參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 反應快速
完善及時、民主、科學決策程序,健全及時、完整、高效監測預報體系,建立快速應急反應機制,構建及時發動、組織救援的人、財、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機制以及各種合作機制,迅速控制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5. 資源整合
按照條塊結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充分依靠和發揮我區公安干警、預備役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隊伍作用。
6. 預防為主
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經常性地做好災害防范意識教育,加強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工作,盡量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并根據應急工作實踐不斷加以完善。
(三)制訂依據
1. 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綜合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自然災害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事故災難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暫行辦法》《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2. 其他依據
《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等。
(四)突發公共事件現狀
我區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以下幾類:一是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類。我區作為經濟區,轄區企業多,特別是化工企業多,存在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二是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三是社會安全隱患類。群體性事件增多,土地糾紛、非法集資事件等事件時有發生。
(五)預案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發生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區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具體適用于各專項應急預案規范范圍內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在上級人民政府啟動高級別預案時,本預案響應啟動。
二、 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 區應急領導機構與職責
(1)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區管委會設立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區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全區應急工作的綜合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全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決定是否啟動本級預案,統一領導和組織指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管委會主任任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應急工作)的副主任和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任副組長,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及主要參與部門、武裝部、消防支隊、公安分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區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統稱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為全區專項應急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全區相關專項應急工作的有關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相關專項應急工作;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決定啟動本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區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由分管區領導任組長,管委會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參與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武裝部、消防大隊、公安分局有關負責人為有關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的副組長或者成員。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的設置由區應急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決定不設立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的,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和日常應急預防工作由該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承擔,重大事項由分管領導協調,并分別負責履行本預案中有關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職責。
2.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區應急領導小組設立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管委會主任任總指揮,分管區領導任副總指揮,統一指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設立區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沒有設立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的,在決定啟動專項應急預案時,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設立臨時指揮部。區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該專項應急工作的區領導任總指揮,管委會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和區專項應急工作的牽頭部門等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統一指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區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并可視情況在事件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指揮現場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
3. 應急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1)區應急領導小組辦事機構
區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管委會辦公室,承擔區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督促落實區領導小組作出的決定和指示;
擬訂或者組織擬訂區管委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報區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督促檢查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并給予指導;
督促檢查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有關專業技術機構的突發公共
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并給予指導;
匯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建議;
承擔區管委會突發公共事件統一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鄉(鎮)辦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
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計劃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演練計劃,報區管委會批準后督促落實;
區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事機構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的有關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承擔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的具體職責,由各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4. 區應急工作專家組
區應急領導機構、應急指揮機構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區應急工作專家組。其職責是:平時為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為區應急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提供指揮咨詢服務。區應急工作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名單分別由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確定。
5. 區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
在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實行應急工作分工負責制。區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是專項應急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參與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履行相關職責,為應急工作提供支持與保障。專項應急工作的具體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由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6.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實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三、 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1. 政府監測
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監測、安全評價、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數據庫,劃分監測區域,確立監測點,并重點加強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認真監測、收集分析各種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分別逐級向其上級報告,同時通過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上傳,不得謊報、瞞報、緩報。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同時分別向區應急領導小組、主管部門報告。對于重大、特別重大情況,可以同時向市級應急機構報告。
2. 群眾報告
公民、組織發現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當通過電話等各種形
式向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專業技術機構報告。對多發、易發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事故災難,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轄區范圍內的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通報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引發的事故災難情況。鼓勵公民報警。
(二)預警
1. 信息收集
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隨時接收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信息應當立即向市、省應急機構報告。
2. 信息處理
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接收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分析,必要時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報。
(三)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1. 信息監測、通信網絡
區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通信網絡。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逐步建立全區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
2. 報警電話
廣泛宣傳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區應急辦熱線電話為0393—4616455;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報警電話。逐步確立一個統一的報警電話和報警系統,鼓勵公民報警。
(四)預警級別及發布
1. 預警級別的確定
(1) 預警級別的劃分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潛在危險性、緊急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2) 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
一般預警(Ⅳ級)由區管委會確定,較重預警(Ⅲ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嚴重預警(Ⅱ級)和特別嚴重預警(Ⅰ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序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核實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組織專家研判,提出建議,報區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區管委會按照權限決定預警級別,或者建議上級政府決定高級別預警。
2. 預警警報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由確定預警級別的事發地政府機構及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等媒介、網絡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警報。條件具備的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短信傳播等方式轉發預警警報。
(五) 預警預防行動
進入預警期后,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發生、發展,并根據預警級別的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六)預警警報的解除
當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時,發布預警警報的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1. 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
(1)級別的劃分
突發公共事件的實際級別,按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2)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主體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區管委會確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程序
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核實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議,報區應急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區管委會按照權限決定或者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2. 分級啟動預案
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確定后,區管委會當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同時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1)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啟動后,區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啟動具體行動方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
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給予支援。
(2) 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區應急領導小組立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做好前期應急工作,并報告市應急辦,請求啟動相應預案。
3. 情況通報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鄉(鎮)辦及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區管委會及主管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章等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等另有規定的,除按本總體應急預案上述規定報告外,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不得瞞報、漏報和緩報。
4. 特別情況的處理
突發公共事件跨區行政區域的,由區管委會向上級政府報告,由上級政府與有關聯的政府、管委會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區領導小組對應急工作進行協調。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發生。
(二)信息共享和處理
1. 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完善區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現已建成的專業通信網和區政務信息網?,F場指揮部采用手機等通信手段進行通信聯絡。區應急領導小組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互聯網終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網建立通信聯系。
2. 值班
應急處置期間,事故單位和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基層組織、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日向上一級報告一次情況,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3. 現場信息采集
現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失蹤情況;財產損失情況;待救援人員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救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和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F場信息由現場指揮部采集,及時向區應急領導小組或者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4. 區外信息通報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響到本轄區外的,由區管委會及時與所涉及或者影響的相關人民政府(管委會)取得聯系,通報有關情況。
5. 涉外涉港澳臺
突發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臺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區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
(三) 基本響應程序
1. 基本應急
(1)先行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單位、事發地企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快速作出反應,指派本單位專業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疏散現場人員,并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監視、控制,立即向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隨時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公民應當采取措施自救。
(2)設立現場指揮部
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有關領導和人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緊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F場指揮部由主管和責任單位、有關應急救援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由區管委會相關領導任指揮長,搶險工作現場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責任單位負責。屬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設立臨時指揮部,執行上級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緊急指令,并臨時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上級有關領導到達現場后由領導決定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應當設在事發現場周邊適當位置,由區管委會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訊車輛上設立現場指揮部。
(3)現場應急基本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加強巡邏、維持社會治安等控制措施;
針對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損害擴大的活動等保護措施;
對現場加強監測,防止疫病、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的預防措施;
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等安定公眾生活的措施;
決定啟用區本級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物資,運輸經營企業應當優先運送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
(4)應急恢復同時進行
在應急工作中,恢復與減災行動能同時進行的,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做好恢復和減災工作。
2. 擴大應急
(1)請求支援
當突發公共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負責應急處置的指揮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請求上一級政府支持。由區管委會負責應急處置的,區管委會或區應急職能部門向濮陽市人民政府或濮陽市相應應急工作牽頭部門請求援助。
(2) 提高事件等級
本級部門采取應急措施仍難以控制事態發展的,改由上級部門提高突發公共事件級別,上級部門作為處置主體,并啟動相應預案。
(四)指揮與協調
1. 區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
2. 現場指揮部與其他單位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各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向現場指揮部報到,由現場指揮部分配任務。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發揮主要作用。
3. 現場專家組
現場指揮部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并設立專家組,充分發揮專家的咨詢、參謀作用,確保指揮決策的科學性。
(五)新聞報道
1. 新聞報道的原則
新聞報道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重點報道應急工
作進展情況,干部群眾積極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況,現場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公安干警和廣大人民群眾在抗擊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跡,捐款捐物支援救災等情況。
2. 新聞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除國家規定保密的外,應急指揮部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對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國家機關作出的應急工作指示、決定、命令,必須及時通過媒體公開。
3. 現場采訪
記者按照國家規定赴現場采訪,由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
(六)應急結束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經停止,傷亡人員、被困人員已經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無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時,分別經區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檢查,并征詢專家意見后,分別報請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結束應急行動,并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五、 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1. 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應當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繼續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接收、發放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人員救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糾紛。
2. 疫病控制
區衛生等部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終末消毒、疫情監控和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3. 現場清理
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清理工作,由區管委會組織人員進行清理或由突發公共事件責任單位自行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可能導致危險發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專業隊伍進行清理。
4. 恢復與重建
區管委會組織交通、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快修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基礎設施;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迅速進行重建工作。
5. 征用補償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致使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應由引起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承擔的,由責任單位賠償;依法由本地政府承擔的,由本地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二)社會救助
1. 募捐
提倡、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恢復重建工作捐贈資金和物資。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非政府組織捐贈救助款物。僑務聯合會應當加強與廣大華僑、僑胞的聯系,幫助有賑災意愿的華僑、僑胞實現其意愿。
2. 司法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保險
災害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保險公司趕赴現場提供定損理賠等保險服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在應急工作中因工傷亡人員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四)調查和總結
1. 調查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完畢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組織調查,查明導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原因,并形成調查報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 總結
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改進工作,包括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對責任事故,必須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區管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區政務公眾網站的建立與完善,建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開發和建立全區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并與上下級政府之間、與政府部門之間、與專業技術機構之間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
(二)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應當儲備與應急工作相適應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實施定期更新和監督檢查。
(三)應急隊伍保障
1. 專業隊伍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消防、救護、森林防火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專門應急救援隊伍,充分發揮消防部隊的專業救援作用。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組建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區衛生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伍,區規劃建設部門組建城市基礎設施搶修隊伍,區交通部門組建運輸隊伍等。充分發揮公安干警、民兵預備役在應急救援中的作用。
2. 企業隊伍
危險化學品、電力、供水、供氣等企業應當組建企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作為本單位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第一響應隊伍。
3. 志愿者隊伍
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搶險救援的積極性,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共青團要組織引導成立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并建立檔案,作為應急救援的重要后備力量。區領導小組確定一批有相關領域搶險救援能力的單位作為搶險救援后備隊伍,并掌握其裝備、人員構成等情況。
4. 隊伍動員方案
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動態數據庫,制訂先期處置隊伍、后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以及保持應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協調調動消防、預備役人員的方案和措施。
(四)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部門應當建立公路交通保障動態數據庫,確定保障車輛提供單位、數量、功能、駕駛員名冊等。
(五)醫療衛生保障
1. 醫療衛生隊伍
區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與市衛生部門的聯系,充分利用市級醫療衛生保障動態數據庫,掌握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和食物中毒、職業中毒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積極組建區級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必要時能夠通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調動市級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特別是生物、化學和核輻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2. 醫療物資
區衛生部門會同財政有關部門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加強醫院、病房建設,制訂醫療衛生、物資調度等方案。
(六)治安保障
區政法部門應當擬訂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各項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的準備方案,并加強基層治安保衛隊伍建設,開展群眾聯防。
(七)物資保障
區經發、環保、民政、水利等部門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證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應和應急所需服務的提供。
(八)資金保障
1. 專項資金
區管委會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當年專項資金不足時,區財政及時予以保障。應急工作專項資金??钣糜谕话l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2. 企業專項資金
企業應當設立本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
3. 投保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保險公司辦理法定保險,鼓勵公民、組織購買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九)社會動員保障
社會動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人民群眾參與應急工作,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十)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區規劃建設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時,應當充分考慮突發公共事件安置人員的需要,使部分公園、廣場、人防設施等具有接納緊急避難人員的功能。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緊急避難場所信息庫,掌握其地點、功能、可容納人數、目前使用情況等信息。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在突發公共事件期間,有臨時安置災民的義務和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十一)技術儲備與保障
1. 發揮專家作用
區應急領導小組建立專家數據庫,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建立與專家組成員的聯系機制。尊重知識、尊重科學,發揮專家在應急工作中的參謀、咨詢作用。
2. 應急科研工作
區科技部門會同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科研力量,開展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建立本區應急技術支持體系。
(十二)法制保障
1. 制訂配套制度
制定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和各項配套制度,對現行不適應應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有關制度及時修改。
2. 加強應急執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預防、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公眾宣傳教育
1. 應急常識公眾宣傳
區應急領導小組、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向社會宣傳有關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應當把宣傳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知識和技能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區社會事業部門應當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應急常識的宣傳和輔導。
2. 區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學校應急工作教育規劃,開設有
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并列入課程計劃,向學生普及應急常識。
(二)培訓
1. 公務員培訓
區管委會及區直各部門的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學習總體應急預案和與分管工作有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等應急管理知識納入黨政干部教育培訓內容。
2. 專業人員培訓
應急工作管理人員和救援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專業知識培訓。
(三)演習
1. 單項演習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應急演習。演習后應當對應急方案進行評估。新組建的應急隊伍一般每半年演習一次,已有應急工作經驗的應急隊伍一般每年演習一次。危險化學品、人群密集場所等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演習。
2. 綜合演習
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定期進行各項綜合演習,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及緊急動員能力。通過綜合演習,評估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
八、監督檢查與獎懲
(一)監督檢查主體
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總體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公民、組織違反有關應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
(二)獎勵
對嚴格執行本總體應急預案,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管委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三)懲處
1. 行政機關的責任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應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的;
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的;
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
不按規定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網絡、統一信息系統的;
向上級行政機關謊報、瞞報、緩報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規定報送、公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不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公共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發生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害的;
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不按規定公布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決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
不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組織的財產的;
不及時歸還征收、征用的公民、組織的財產,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2. 社會組織的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單位、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宣傳普及應急常識的;
生產經營企業和人群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按規定制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方案、采取預防措施的;
有關企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的;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不聽從調遣的;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不進行宣傳動員、組織開展救助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不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
交通經營單位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和人員的。
3. 新聞媒體的責任
有關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預案和其他有關規定,不按要求報道有關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擅自發布未經審查報道材料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公民、組織的責任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公民、組織違反本總體應急預案規定,不服從行政機關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或者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一)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或者威脅本地區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危害的需要區管委會立即處置的危險、緊急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如洪澇災害、地震等;二類是事故災難,如公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三類是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動物疫情等;四類是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群體性上訪等。
(二) 預案體系與管理
1. 區總體應急預案
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并根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實踐和新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實行評審,適時組織修改,使之不斷完善。
2. 區專項應急預案
區專項應急預案由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組織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和評審,適時組織修改,并報區管委會批準。
3. 部門、單位具體行動方案
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訂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行動方案,報區專項應急
領導小組備案。
4. 企業應急方案
生產經營企業和人群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需要制訂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報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備案。